patent_transfer
  • 相关概念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其意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 明,表明许可意向与许可条件,并做出对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提交文件合格的,国 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公告。
  • 相关政策
    -
  • 办理流程
    (1)当事人应当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当事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各专利代办处窗口当面提交或以邮寄方式提交文件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文件材料的,邮寄信息如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注:当事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开放许可”字样。
    通过专利代办处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代办处窗口面交,如需了解代办处情况,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在主页下方“代办处”一栏选择具体代办处了解进一步信息。
    (2)当事人面交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各专利代办处依据《专利法》和《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3 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文件并向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收文回执;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面退回文件并告知存在的缺陷。
    (3)当事人邮寄提交文件且文件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专利权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告知存在的缺陷。当事人再次通过邮件方式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标准表格,并克服相关缺陷,同时在信封上标注“开放许可再次提交”。